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審計委員會之審議事項如下:

一、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四、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之出席率,請參閱本公司年報或點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查詢。

委員會成員